1、由于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没有在经常项目下为国内机构收取境外担保人的担保款开辟通道,那么合乎逻辑的思路就是让上述担保款通过现有的外汇收支通道进入中国。找律师网指比较方便的做法是让债权人、债务人和境外担保人三方就担保的履行方式作出约定,当发生担保履约事项后,由境外担保人将担保款提供给债务人,债务人以举借外债的形式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收取外汇,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2、就适用主体而言,上述方案中,作为国内贸易项下债务人并提供境外担保的必须是为外商投资企业。到目前为止,外汇管理机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依然不允许对中资企业举借的短期外债结汇,因此中资企业无法实施本方案。目前实践中也多为外商投资企业请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国内贸易项下的担保人。
3、对于债务人而言,此类外债一般可以作为短期外债备案。法律猫解释《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债务人以借款方式引入了境外担保方的担保款后,仍需要将此款支付给国内贸易项下的债权人,作为相应国内贸易项下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