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步: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
2、第二步: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
3、第三步: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核查不合格的,可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能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第四步: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